(2013)安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孙黑旦与孙具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黑旦,孙具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孙黑旦,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具只,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黑旦诉被告孙具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黑旦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黑旦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