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裕乐与深圳威特科电子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275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裕乐,深圳市威特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裕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威特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男。上诉人张裕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威特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威特科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西劳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一致。本院认为,张裕乐与威特科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张裕乐上诉仅主张威特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解除与张裕乐的劳动关系,但威特科公司予以否认;张裕乐又未提交其他相关有效证据证明威特科公司将其辞退,故张裕乐主张威特科公司将其辞退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张裕乐关于威特科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裕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巍(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