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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齐峰与张晓芬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峰,张晓芬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齐峰。被告张晓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峰诉被告张晓芬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峰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齐峰承担。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