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齐峰与张晓芬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峰,张晓芬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齐峰。被告张晓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峰诉被告张晓芬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峰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齐峰承担。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