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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施远星与广州韩奈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远星,广州韩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767号原告施远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吴大义、彭胜锋,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韩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赵海坤。委托代理人赵海忠,系该司员工。原告施远星诉被告广州韩奈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大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海忠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大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远星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其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分期分批将价值(含加工费)共计388007元的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方,被告股东之一赵海忠在每份销售单上均予以确认。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交付被告货物后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然而,被告却只支付29100元款项(含加工费),尚余358907元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无意还款,甚至于原告上门催收货款时,被告也拒绝让原告进入被告办公场所。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加工费合计3589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第一项诉求货款及加工费的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2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被告广州韩奈服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主体不符合,应该由恒誉纺织有限公司来起诉的,且我方不确认欠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原告施远星与被告广州韩奈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1、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布料(含加工费),总货款178500元;2、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付原告货款的30%作为订金53550元,提货时付货款的40%,剩余的30%货款30日结清。若被告订金未付到位,则原告有权相应顺延交货时间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有原告施远星本人的签名,并盖有“恒誉纺织有限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从2012年11月6日起至同年11月21日期间陆陆续续向被告提供布料,且被告的股东之一赵海忠在原告供货的销售单上签名予以确认,货款及加工费共计388007元。2012年12月20日,被告出具一份《关于施远星的货款安排》给原告,内容记载了货款具体的支付时间及金额,并承诺于2013年3月30日前结清货款。被告仅支付了29100元,至今尚欠原告358907元未付。另查明,截至2013年3月19日止,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无“恒誉纺织有限公司”及“广州恒誉纺织有限公司”的数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原告主张货款为388007元,并提供了销售单予以证实,上述单据均有被告股东赵海忠的签名确认,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原告依约交货,但被告仅支付货款29100元,至今尚欠358907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应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5890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曾就货款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并承诺于2013年3月30日结清,则货款的利息应从逾期之日起,即从2013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对于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韩奈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施远星支付货款358907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施远星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6680元,由被告广州韩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心晶人民陪审员  李伟珍人民陪审员  杨思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施琪赖嘉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