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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XX与被告于XX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于XX,女。被告于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与被告于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日书记员  黄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