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冯忠与王伟、杨松清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冯忠,王伟,杨松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冯忠。被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杨松清。申请执行人冯忠与被执行人王伟、杨松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调确字第25号确认决定书,被执行人王伟、杨松清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2万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王伟、杨松清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松清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飞度牌轿车已被本案依法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现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王伟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2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