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支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925号原告:支某,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范某,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支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支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