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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立芳与秦守芬李淑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芳,秦守芬,李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刘立芳,男,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秦守芬,男,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李淑琴,女,汉族,住邢台市刘立芳申请执行秦守芬、李淑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8月20日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审 判 长 : 刘 耀代理审判员 : 张 龙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张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