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廖文玉与张玉华、袁永华、袁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玉,张玉华,袁永华,袁娟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359号原告廖文玉,女,生于1933年4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袁光明,男,生于1954年2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段昌海,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华,女,生于1957年3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袁永华,男,生于1983年6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袁娟,女,生于1981年10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文玉与被告张玉华、袁永华、袁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文玉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文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廖文玉负担。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跃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