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汴民终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牛君义与张鸿喜、闫志钢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君义,张鸿喜,闫志钢,河南信威磷化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8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君义。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鸿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志钢。被上诉人河南信威磷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聚集区工业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闫志钢,系董事长。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牛东亮,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牛君义因与被上诉人张鸿喜、闫志钢、河南信威磷化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牛君义交纳的诉讼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文胜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胡云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家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