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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望香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望香,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王望香,女,汉族,住址:系湖南省衡南县,身份证号码:×××8629。被执行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张顺原告王望香与被告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3)072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王望香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该审判案件已下达了判决书,由于惠阳劳人仲案字(2013)072号仲裁裁决书(终局)、惠阳劳人仲案字(2013)072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已失去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该审判案件已下达了判决书,由于惠阳劳人仲案字(2013)072号仲裁裁决书(终局)、惠阳劳人仲案字(2013)072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已失去法律效力。本案应依法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下:终结惠阳劳人仲案字(2013)072号仲裁裁决书(终局)、惠阳劳人仲案字(2013)072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醒非审 判 员  钟 盛代理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