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谭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38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因涉嫌抢夺于2013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抢夺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敬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城庄边路与建安二路交汇处河西村金某门口,见到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陆倩之,遂趁其不备抢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篓中的白色手提包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附近群众抓获,同时缴获所抢财物。经清点,被抢手提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11元及身份证、钥匙、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上述款物均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抢HTCG11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27元;百丽手提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勇(兼)书记员 彭 琰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