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滦南通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北行初字第90号原告滦南通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华,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军,男。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毕开艾,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天增。第三人郑玉军。委托代理人刘振平。原告滦南通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艳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天增、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振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2月20日根据郑玉军的申请,对其是否为工伤作出唐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130224-00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称:2011年12月8日8时左右,郑玉军在单位调整轧机时,被侧翻的钢板压伤左手。经滦南县中医院诊断为:左手中指末节部分离断伤。郑玉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认定事实部分: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身份情况;2、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裁员会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郑玉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3、滦南县中医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证明郑玉军人身损害后果;4、证人证言(李某、霍某),证明郑玉军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5、未参保证明,证明用人单位未为郑玉军缴纳工伤保险;6、工伤调查笔录(霍某、李某),证明郑玉军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程序部分:1、工伤认定申请书2、工伤认定申请表3、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4、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认定工伤文书及送达回证,以上证明程序合法。被告提供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证明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滦南通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11年下半年以后,由于钢铁市场持续低迷,一直处于基本停产状态。2011年12月8日,工伤当事人郑玉军所在的工作车间没有生产,郑玉军是在非工作时间,进入停产车间,自己过失受到的伤害,因此其所受到的伤害不具有构成工伤法定要件,不应认定为工伤。工伤当事人郑玉军不是在工作时间、不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唐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130224-00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第三人郑玉军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事实类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事实类证据4有异议,认为此两位证人不是该厂工人,他们的证言没有法律效力,但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两位证人不是该厂工人,本院对被告提供的事实类证据予以确认。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程序类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郑玉军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12月8日8时左右,郑玉军在单位调整轧机时,被侧翻的钢板压伤左手。经滦南县中医院诊断为:左手中指末节部分离断伤。郑玉军于2012年12月21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3年1月4日受理。被告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了唐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130224-00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郑玉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3年6月5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唐政复决字(2013)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工伤认定决定。本院认为,郑玉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2月20日作出的唐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130224-007号工伤认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柱代理审判员 任立会代理审判员 高晓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