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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羊执字第7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梅,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羊执字第771-2号申请执行人罗春梅。被执行人李明。罗春梅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4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归还罗春梅借款本金90500元并支付利息(以90500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6日起至2012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李明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罗春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本案应作程序终结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4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宇红执行员  许云健执行员  罗光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