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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勇诉被告四川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四川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088号原告周勇。委托代理人梁正甫,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周勇诉被告四川聚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勇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5元,减半收取2077.5元由原告周勇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永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谨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