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绥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吴维东与郝应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维东,郝应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吴维东,男。被告郝应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维东与被告郝应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维东负担。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