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魏改利与房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改利,房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魏改利。被执行人房云生。魏改利申请执行房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改利于2013年7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房云生于2013年4月15日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改利借款50000元。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房云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房云生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2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房云生于2013年8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魏改利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魏改利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被执行人房云生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650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如期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魏改利申请执行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