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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高松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松,深圳市图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115号申请执行人高松,男,汉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图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孟遥。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案(2013)127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3年6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图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29966.6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丘碧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琼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