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林文忠与叶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忠,叶太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12号原告林文忠,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林重阅,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剑南,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太山,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忠与被告叶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官兰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少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添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