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林文忠与叶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忠,叶太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12号原告林文忠,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林重阅,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剑南,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太山,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忠与被告叶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官兰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少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添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