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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浙江双健机电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双健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破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双健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申请人浙江双健机电有限公司以公司自2011年起依靠举债进行外延式发展,投资规模过大,已亏损严重,停止生产经营,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初步查明:浙江双健机电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8日,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室内木门制造、销售;非道路用二轮场地车、沙滩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工具、汽车配件、休闲运动器材、五金机械设备、玩具及门制造、加工、销售;金属门、钢木门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由于投资规模过大、对外借款负重,资金周转出现较大困难,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双健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申请重整条件,故浙江双健机电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应予准许,并依法指定管理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浙江双健机电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二、指定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双健机电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丽英审判员  朱蕾蕾审判员  楼永高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