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二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瑞诉被告青岛华世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贾建青、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世基电子有限公司、青岛华世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瑞;青岛华世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贾建青;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世基电子有限公司;青岛华世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初字第272-1号原告张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邵守刚,系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华世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贾建青被告贾建青,女,汉族。被告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青岛华世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青岛华世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诉被告青岛华世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贾建青、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世基电子有限公司、青岛华世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做出(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2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12年8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告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贾建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24400元。因原、被告双方已于2013年8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青岛华世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贾建青、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世基电子有限公司、青岛华世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244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和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张瑞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邵守刚、刘晓燕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