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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钟与被告田卫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钟,田卫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陈金钟,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华县金堆城钼业公司职工,住华县。被告田卫红,男,1967年4月3日生,汉族,华县金堆城钼业公司职工,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钟与被告田卫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钟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金钟承担。审判员  田晓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