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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林德波与被告陈树强、张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德波,陈树强,张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保字第124号原告林德波,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12日,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陈树强,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5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张海霞,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2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波与被告陈树强、张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德波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树强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两套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树强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两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