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苏民六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华昌鱼粉厂诉沈阳鑫富士畜牧饲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兰店市华昌鱼粉厂,沈阳鑫富士畜牧饲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353号原告普兰店市华昌鱼粉厂投资人刘国贤委托代理人吴春华被告沈阳鑫富士畜牧饲料厂法定代表人于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兰店市华昌鱼粉厂与被告沈阳鑫富士畜牧饲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