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林夏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婺刑初字第1215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2011年1月27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2012年5月1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因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月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轿车沿金华市八一南街自南向北行驶至赞佳酒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口腔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验。后经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及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刑事裁定书、假释执行通知书、光盘制作说明、物证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察记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刑执字第5143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林某宣告的假释。二、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二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二天,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一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丽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