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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受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柴叶青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受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柴叶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鲍克定、杨芳琴。上诉人柴叶青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民受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纠纷正在庭外处理为由,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柴叶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柴叶青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丽代理审判员  叶 坚代理审判员  梁 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