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受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柴叶青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受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柴叶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鲍克定、杨芳琴。上诉人柴叶青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民受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纠纷正在庭外处理为由,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柴叶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柴叶青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丽代理审判员 叶 坚代理审判员 梁 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