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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8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陆文军、潘熊与吴晓桃、张晓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军,潘熊,吴晓桃,张晓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860-1号原告:陆文军。原告:潘熊。委托代理人:马利峰、张奕。被告:吴晓桃。被告:张晓留。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文军、潘熊诉被告吴晓桃、张晓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文军、潘熊于2013年8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文军、潘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文军、潘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文军、潘熊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