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吴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李伯永与徐州市汉邦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伯永,徐州市汉邦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333号原告李伯永。被告徐州市汉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杜楼村西(原徐州市顺达砖厂内)。法定代表人贾天亮,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伯永诉被告徐州市汉邦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伯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伯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伯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孙永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昝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