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15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陈双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双云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15765号罪犯陈双云,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景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双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七日以(2010)西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13684号裁定书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双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双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双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双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