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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RHINOSOFTWARE,INC.(磊若软件公司)与深圳市广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深圳市广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2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委托代理人王琼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广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沿山路以西工业六路以北佳利泰大厦六楼D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92583880。法定代表人袁林。本院受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深圳市广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喻 湜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