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凤与童宣刚、徐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童宣刚,徐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王凤,女,1968年5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阮定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宣刚,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徐静,女,1974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倪,该公司法律援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诉被告童宣刚、徐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凤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徐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凤撤回对徐静的起诉。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