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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月民一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艾淑芳与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淑芳,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月民一初字第684号原告艾淑芳,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街和,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南京,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鹰潭市月湖区湖东路6号东湖家园32-1、32-2店面。法定代表人陈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淑芳(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鹰潭市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淑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邮寄送达费25元,合计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艾淑芳负担。审判员  李丽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桂月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