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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维强与被告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曹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维强,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曹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841号原告马维强。委托代理人丛培学,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闫夷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薄卫超。第三人曹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维强诉被告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曹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维强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维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马维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