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韩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雷亚军、温勤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雷亚军,温勤学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韩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王飞,系该中心主任地址:韩城市桢州大街人力资源6楼被告雷亚军,男,生于1974年8月29日,汉族。被告温勤学,男,生于1956年6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雷亚军、温勤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雷亚军、温勤学的地址无法正常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原告韩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韩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