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0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0809号原告秦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思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