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巨野博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博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76-3号原告巨野博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丁文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法定代表人高启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巨野博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博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10元,减半收取72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庆华审 判 员 郑守华人民陪审员 马国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