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于恒坤与万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恒坤,万帅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145号原告于恒坤。被告万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恒坤与被告万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恒坤撤回对被告万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先人民陪审员 王程程人民陪审员 赵翠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