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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于恒坤与万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恒坤,万帅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145号原告于恒坤。被告万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恒坤与被告万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恒坤撤回对被告万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先人民陪审员  王程程人民陪审员  赵翠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