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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民初字第760号原告:沈某。被告:赵某。原告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葛艳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