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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钟清俊诉四川琥苗纸业有限公司、唐晓南、瞿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清俊,唐晓南,四川琥苗纸业有限公司,瞿中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保字第340号原告钟清俊,男,汉族。被告唐晓南。被告四川琥苗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晓南,执行董事。被告瞿中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清俊与被告唐晓南、四川琥苗纸业有限公司、瞿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旌民初字第3082号],原告钟清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琥苗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钟清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钟清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四川琥苗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永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