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倪小鸣与李璐返还财产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鸣,李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171号原告倪小鸣。委托代理人赵正芹,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璐。委托代理人XX系李璐之子。委托代理人陈四海,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小鸣诉被告李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倪小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倪小鸣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宏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青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