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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倪小鸣与李璐返还财产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鸣,李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171号原告倪小鸣。委托代理人赵正芹,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璐。委托代理人XX系李璐之子。委托代理人陈四海,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小鸣诉被告李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倪小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倪小鸣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宏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青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