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董志强与陶晓东、任国龙、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强,陶晓东,任国龙,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建筑工程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690号原告:董志强,男,1958年1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於强,吉林寒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晓东,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任国龙,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强诉被告陶晓东、任国龙、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强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志强以找不到第二、第三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崔思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