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利平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林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利平,小名三妞,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第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利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王利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利平从山西太原携带12克冰毒,到林州市海鑫源酒店318房间,以每克650元的价格卖给了靳某某5克冰毒(没有付款),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王利平从630房间内扔到窗外的4.2克冰毒,该4.2克冰毒被林州市公安局扣押,剩余的冰毒被王利平、赵某某、杜某某等人在630房间内吸食。该12克冰毒是王利平从山西李治手中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买的。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王利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利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靳某某、路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吸毒工具、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平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核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甲基苯丙胺超过七克以上不满十克,应属情节严重。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王利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王利平庭审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吸毒工具、冰毒(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利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吸毒工具、毒品(甲基苯丙胺)4.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岳俊峰审判员 张文根审判员 路宏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振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