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514号原告贺某某。被告甘某某。本院在审理贺某某与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贺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智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