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