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17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沈和珍与戴国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和珍,戴国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750-1号原告:沈和珍。委托代理人:何百坤。委托代理人:谢萍。被告:戴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和珍诉被告戴国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和珍于2013年8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和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和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和珍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