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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17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沈和珍与戴国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和珍,戴国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750-1号原告:沈和珍。委托代理人:何百坤。委托代理人:谢萍。被告:戴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和珍诉被告戴国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和珍于2013年8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和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和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和珍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