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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庆现与李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现,李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李庆现,居民。被告李振军,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庆现与被告李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庆现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振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庆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现撤回对被告李振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