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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富阳华胜造纸厂与廖维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华胜造纸厂,廖维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259号原告:富阳华胜造纸厂。法定代表人:俞文胜。委托代理人:俞平光。被告:廖维泼。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华胜造纸厂诉被告廖维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华胜造纸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富阳华胜造纸厂负担。审判员  苏尔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