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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五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五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杜某某,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2日受理后,查明,原告杜某某曾以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并于2013年3月6日撤诉,撤诉后未满六个月。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原告撤诉后未满六个月再次起诉,不符合受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杜某某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淑珍审判员  悦珂珂审判员  宋燕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钧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