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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丽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195号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身份证号码:×××17。委托代理人李宝义,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美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丽娟,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甘南镇东方红街三委22组人,现住河北省涞水县涞水镇三里铺村,农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吴微,涞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丽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永代理审判员 刘 晖人民陪审员 祖东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