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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孙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梁某某与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孙某名下账户6217000180002426090存款冻结六个月(只进不出)。执行员 李 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军巍 来自